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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宁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乘车管理规定
时间:2018-07-31  浏览次数:3126  

 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,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,维护城市公共汽车乘坐秩序,促进两个文明建设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、公安部《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则。
  第一条凡在本县所辖范围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。
  第二条乘坐本县公共汽车,可以投币,也可以使用闪付银联IC卡。
  第三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  (一)乘客乘车时应注意安全,在站牌处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,待车停稳后,应依次排队从前门上车,上车后自觉往车厢后部靠拢,到站下车时,应从后门下车;在车辆启动或车门正在开关时,不准上、下车,以防跌倒摔伤或夹伤;车辆行驶中,应坐稳或抓好扶手站稳,以防急刹车摔倒或发生意外事故。
  (二)乘客乘车要讲文明礼貌,让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,车上为他们设有专席,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。
  (三)乘客乘车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厢外,禁止进行其它妨碍车辆行驶、停靠和乘客安全的活动;禁止躺、卧、占据、蹬踏座位及损坏车辆设备、设施;对公共场站设施、标志及站牌站棚不得乱涂乱改和乱张贴。
  (四)在车辆行驶中,乘客禁止进入驾驶室,不得与驾驶员谈话,有事咨询须待车辆进站停车后进行,禁止妨碍驾驶员的工作。
  (五)禁止在车内吸烟和向车内外吐痰、乱扔杂物,保持车厢整洁。
  (六)不准在车内高声喧哗,保持车内安静。禁止在车内打闹、寻衅滋事、无理取闹、斗殴,扰乱乘车秩序,影响车辆正常运营。
  (七)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,应服从驾驶员的安排或换乘同线路的车辆。
  (八)车辆运行到达终点站后,乘客应离开车辆,禁止随车返乘。
  (九)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物品乘车;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放在车厢旁妥善保管,不得妨碍其乘客。
  第四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、达到规定要求的残疾人凭爱心卡可免费乘坐县内的公共汽车(快速直达公交除外)。老年人、残疾人乘车要主动出示乘车证件(或刷卡),要注意安全,应尽量避开客流高峰时乘车。行运不便的老年人、残疾人乘车时必须有陪人照顾。
  第五条凡赤膊者、醉酒者、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,不准乘坐公共汽车。
  第六条投币的乘客上车前应备好零钱,车上不办零钱找补手续。上车时乘客应按规定票价自觉投币并接受驾驶员的查验。持公交IC卡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,上车时应主动在车载机上刷卡,当车载机显示本次收费完成后方可乘车,若车载机故障造成不能刷卡的,乘客需投币乘车。
  第七条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.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,儿童超过高度或超过免费携带儿童人数,应自觉按成人票价投币。
  第八条每位乘客可免费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重量在15公斤以下,或体积在0.03立方米以下;如携带的行李物品重量超过15公斤,体积超过0.03立方米的乘客,应增加1人票价投币或刷卡;重量超过25公斤,或体积超过0.05立方米,在不影响载运乘客的情况下,经驾驶员同意,乘客须增加按24人票价投币或刷卡。
  第九条乘客上车不刷卡、不投币、投币不足或从后门上车的,且拒不改正的,属逃票行为,应按票价的两倍补投币或刷卡。
  第十条公交公司发行的专用公交IC卡(包括爱心卡、员工卡,驾驶员有权查验;凡持卡人与卡上照片、身份不符时,持卡人不得使用该卡,应按规定投币乘车。持卡人不得使用已经登记挂失的卡(谷称黑名单卡)乘车。
  第十一条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驾驶员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其改正。
  (一)不按秩序上下车的;(二)车未停稳强行上下车的;(三)在车行道候车,不听劝阻的;(四)在车内吸烟或向车内外吐痰、乱扔杂物的;(五)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,不听劝阻的;(六)拒绝驾驶员查验的;(七)躺、卧、占据和蹬踏座位的;(八)车到终点站后,不离开车或随车返乘,不听劝阻的;(九)有妨碍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的。
 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,造成公共汽车设施、设备损坏,或造成乘客、驾驶人员财产损失、人身伤害的,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赔偿责任。
  第十三条在公共汽车内无理取闹、寻衅滋事、斗殴、扰乱公共秩序影响车辆运营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  第十四条在公共汽车停车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严禁其它车辆停靠,违者由公安机关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处罚。
  第十五条乘客有权对驾驶员的规范服务予以监督,有权对驾驶员违反工作职责的行为向公司投诉。

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休宁县公交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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